(2015)个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美芳与张利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芳,张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李美芳,1965年6月24日生,女,彝族,住元阳县攀枝花乡。委托代理人黄宝清,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利平,1978年10月1日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住所:蒙自市天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鹏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家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芳与被告张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1元由原告李美芳负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