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和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陈和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167号申请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竹山城关镇北大街106号。法定代表人朱爱民,局长。被执行人陈和田,农民。申请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和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二、申请人作出的竹土资执罚(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违法事实叙述不清、处罚结果不明确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竹土资执罚(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十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余 禄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袁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秦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