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417号原告白某。被告周某。原告白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