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国平申请执行余黑仁、余小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平,余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小军,男,藏族。法定监护人余黑仁,男,藏族。杨国平申请执行余黑仁、余小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文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黑仁、余小军发出执行通知后,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黑仁、年老体弱,余小军患有精神疾病,无执行能力案件退出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黑仁、余小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杨国平申请求司法救助,该案符合救助条件,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5年2月13日两次依法救助共计208542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恢字第1号执行一案的内容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文奎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关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