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通榆县鸿兴镇。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医生,现住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