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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