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瞿淑英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淑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14号原告瞿淑英,女,1928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原告瞿淑英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作出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4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告瞿淑英诉称,瞿淑英承租的公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兵部洼胡同XXX号,拆迁实施单位北京千安泓房地产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告知瞿淑英“因北京1**中学南校区改扩建项目,需要拆迁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并多次找瞿淑英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瞿淑英让其出具相关房屋拆迁文件和手续,但其始终没有提供。瞿淑英为了获得相关知情权,于2014年7月21日向西城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10月9日西城房管局向瞿淑英公开了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4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续证和办理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瞿淑英认为西城房管局在核发被诉许可续证时,存在违法行为。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西城房管局核发的被诉许可续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瞿淑英系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其与本案被诉许可续期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瞿淑英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瞿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瞿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