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卫军诉雷天亮、吴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军,雷天亮,吴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军被执行人雷天亮被执行人吴晓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李卫军诉雷天亮、吴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天亮、吴晓静本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卫军借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