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细斌与被执行人朱格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细斌,朱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江细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荣,女,汉族,农民(系江细斌之妻)。被执行人朱格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细斌与被执行人朱格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朱格明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江细斌1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息二分),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江细斌3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利息(月息二分),剩余5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格明未按期履行调解内容:被告朱格明应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江细斌1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息二分)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共计1102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江细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格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格明与申请人江细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格明当面支付申请人江细斌现金8000元,剩余本金3025元及利息3600元共计6625元(双方自行约定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按18个月算利息为二分计算)在一月内双方自行给付清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朱格明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朱格明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江细斌1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息二分)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共计11025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