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田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销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 崔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