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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田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销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 崔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