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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魏宏金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73号原告魏宏金,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武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严禄,该局干部。原告魏宏金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宏金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娜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