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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尹麒栋,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