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等与王某甲、姬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保定南市区。上诉人(反诉原告)王某乙,1977年3月18日,住安国市。上诉人(反诉原告)王某丙,1956年12月31日,农民,住安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姬某,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以上四上诉人)曹鑫龙,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丁,农民,住安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戊,农民,住安国市。第三人田某某,女,1970年5月10日,初中,农民,住安国市,系王某戊之妻。委托代理人(以上三被上诉人)赵光,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姬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鑫龙,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原审第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