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林申诉潘恒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申,潘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王林申,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赵庄行政村岔王村。身份证号412728194507167215。委托代理人卢锋,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恒,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贾楼行政村贾楼村。身份证号41272819680617287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申诉被告潘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恒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林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申撤回对被告潘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林申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