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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婧蕾诉王宁夏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婧蕾,王宁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2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婧蕾,女,汉族,2003年10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风红,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宁夏,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利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