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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举、王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举,王悬,张焮,刘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举,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蓉,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悬,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亚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焮,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玥,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刚,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阮梦洁,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举、王悬、张焮、刘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举、王悬、张焮、刘刚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举、王悬、张焮、刘刚,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举、刘刚驾乘牌号为云N×××××的二轮摩托车于2014年4月1日13时途经云南省施甸县旧城乡链子桥时,被在此设卡公开查缉的公安干警当场从捆绑在该摩托车货架上的竹箩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块,重1055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包,重7905克。随后干警根据张举、刘刚交待的同案犯的姓名情况于当日19时许,在云南省昌宁县湾甸乡辉皇宾馆301房间内将在前探路的被告人王悬、张焮抓获。原判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张举、王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焮、刘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905克,手机6部,人民币11300元,车牌为云N×××××、车牌为云N×××××的二轮摩托车2辆,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张举、王悬、张焮、刘刚均上诉称是受人利用运输毒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均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张举、王悬、张焮、刘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13时,上诉人张举、刘刚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途经云南省施甸县旧城乡链子桥时,被在此设卡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905克。随后民警将在前探路的上诉人王悬、张焮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物证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定性检验报告、电话通讯勘查笔录及通话清单、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银行明细、活动轨迹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张举、王悬对受他人指使与张焮、刘刚共同到境外接取毒品并欲运输到昆明市的事实的供认不讳,且与张焮、刘刚在卷的供述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举、王悬、张焮、刘刚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走私、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举、王悬、张焮、刘刚属共同犯罪,其中张举、王悬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张焮、刘刚受邀约后参与毒品犯罪,系从犯。鉴于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张举、王悬、张焮、刘刚从轻处罚。张举、王悬、张焮、刘刚上诉称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张举、王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刘晓琨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