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田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 雄 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