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万福存与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春根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万福存,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许锦程,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春根,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马创国(曾用名马学忠),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福存与被告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春根、马创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春根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