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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民初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翟树美、耿昌启等与沈志清、陈小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树美,耿昌启,沈志清,陈小金,沈国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331-1号原告翟树美。原告耿昌启。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志清。被告陈小金。被告沈国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修敏,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树美、耿昌启与被告沈志清、陈小金、沈国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树美、耿昌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树美、耿昌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树美、耿昌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记员李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