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秦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秦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王金海。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秀荣。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秦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0.00元,减半收取8025.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