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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周正喜与周振华、胡传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喜,周振华,胡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喜。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振华。被执行人:胡传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振华、胡传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华、胡传贵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振华、胡传贵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周振华、胡传贵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瞿康华与周振华系夫妻关系,瞿康华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兴霞与胡传贵系夫妻关系,刘兴霞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振华、瞿康华、胡传贵、刘兴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