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小红与江腊霞、冯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红,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江腊霞,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冯金海,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江腊霞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红与被执行人江腊霞、冯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2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