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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强与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强,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丁强。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人民币52800元及利息;二、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6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9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5405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