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世财与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行监字第00007号李世财:你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三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第一,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内容上相互印证,原一、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你如认为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应提交证据证明。第二,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你的居住地在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故卢氏县公安局有权对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卢氏县公安局在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前向你送达了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你签字予以确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驳回你的申诉。审判员 路增广书记员 马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