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常吉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常吉,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冯常吉,男,汉族,1959年5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法定代表人:XX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艺馨,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常吉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审 判 员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