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代 正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