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杨×,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王×,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新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