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晓峰与李红兵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峰,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蒋晓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李红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红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晓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红兵所有的位于武胜县xx镇建设街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产权证号:YK改1999-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