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露遥诉被告曹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0013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曹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2日经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孩曹艺轩(2011年10月24日生),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怀疑我存在婚外情,无故殴打我,现在又对我父母进行威胁。我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当中,害怕被告对我实施家暴,故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俩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日经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孩曹艺轩(2011年10月24日生),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书复印件、原告提供的购房协议书、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张某某的存款折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在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各自克服缺点,和好继续生活是可能的。虽然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但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