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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柳丽萍与徐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丽萍,徐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柳丽萍,农民。被执行人徐正平。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366号申请人柳丽萍与被申请人徐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现被执行人徐正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