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督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华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华,赵龙坦,赵美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督字第9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海华。被申请人:赵龙坦。被申请人:赵美花。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乐商督字第99号支付令,但在送达债务人前,申请人于2015年3月29日撤回了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9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57元,由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