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半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艳华,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13幢。法定代表人:杨欣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南路、商贸路西8栋11层1108号。法定代表人:黄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华诉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伟杰审 判 员 李艳喜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