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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半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艳华,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13幢。法定代表人:杨欣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南路、商贸路西8栋11层1108号。法定代表人:黄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华诉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城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伟杰审 判 员  李艳喜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