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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忠华、韩秀侠等与余正友、赵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正友,王忠华,韩秀侠,王雅萱,赵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正友。委托代理人张宏杰,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华。系受害人王涛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侠。系受害人王涛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萱,系受害人王涛女儿。法定代理人王忠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系王雅萱爷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向阳。上诉人余正友为与被上诉人王忠华、韩秀侠、王雅萱及赵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正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正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