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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况敏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32号原告况敏,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系况敏之兄),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敏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