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委字第1号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委托申请执行杨某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华路40号。被执行人杨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系贵州省德江县xx局局长,住贵州省德江县xx。本院受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委托申请执行杨某受贿罪一案,依据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三项判决被执行人杨某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第四项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缴纳赃款205424元,共计305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正在监狱服刑,其家属已主动缴纳30542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主文第三项“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第四项“赃款人民币205425元,继续追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