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袁永生与X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生,X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袁永生。委托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本院受理原告袁永生与被告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袁永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永生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袁永生负担。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佳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