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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闯飞与孙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闯飞,孙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叶闯飞。被告:孙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闯飞诉被告孙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闯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闯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闯飞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珠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