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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杨亚萍诉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萍,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亚萍,个体工商户,住德惠市。被告吕艳辉,现住德惠市。被告刘占美,现住德惠市。被告李振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萍诉被告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2900元,原告自行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