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杨亚萍诉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萍,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亚萍,个体工商户,住德惠市。被告吕艳辉,现住德惠市。被告刘占美,现住德惠市。被告李振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萍诉被告吕艳辉、刘占美、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2900元,原告自行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