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永杰与扈希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杰,扈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扈希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永杰与被��行人扈希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利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扈希军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的存款9110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