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邢××与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times,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邢××,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