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被申请人罗峥嵘、钱新辉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罗峥嵘,钱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罗峥嵘。被执行人钱新辉。湘潭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罗峥嵘、钱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强已提供担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了(2015)湘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峥嵘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C7D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依法对被申请人钱新辉的客车进行了查封。至此,本案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