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苏朝福、安徽科技学院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朝福,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进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苏朝福,农民。被告:安徽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陈士夫,该院院长。被告: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东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朝福与被告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进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朝福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朝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苏朝福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