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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苏朝福、安徽科技学院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朝福,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进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苏朝福,农民。被告:安徽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陈士夫,该院院长。被告: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东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朝福与被告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宝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进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朝福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朝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苏朝福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