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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钟柏良与中山市亿胜灯饰有限公司、朴宰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柏良,中山市亿胜灯饰有限公司,朴宰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钟柏良,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系中山市古镇高杰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泳诗。被告:中山市亿胜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朴宰佑。被告:朴宰佑,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系中山市亿胜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柏良诉被告中山市亿胜灯饰有限公司、朴宰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柏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钟柏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诉讼保全费790元,合计1662元,由原告钟柏良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