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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与抚顺隆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抚顺隆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经济区刘山村。法定代表人:郎俊霞,董事长。被告:抚顺隆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红汉村。法定代表人:王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隆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77元,减半收取4638.5元,由原告抚顺宝业煤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福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