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范付华诉被告蔡卫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付华,蔡卫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范付华,女,1972年5月15日生。被告蔡卫刚,男,1970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付华诉被告蔡卫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付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付华承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燮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