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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尊道与被告刘有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尊道,刘有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毛尊道,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小寨村村民,现住该村组55号。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有乐,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杜陵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36号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尊道与被告刘有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尊道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有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尊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另15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