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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车传福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传福,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车传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小进,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传福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传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车传福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