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钟正华、黄继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钟正华,黄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法定代理人魏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一隽,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正华,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体林,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继云,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上诉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正华、原审被告黄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梓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元,退还上诉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审判长  任尚远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