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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大川公路(两乐路)500弄16号2楼。法定代表人于双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沃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镇江盛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