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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汇银与申昌敬、邱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汇银,申昌敬,邱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唐汇银,男,土家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申昌敬,男,汉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邱贤明,女,土家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汇银与被执行人申昌敬、邱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昌敬、邱贤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唐石虎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覃自茹 更多数据: